俗話說登高不易, 登得高,摔的也可能慘, 今天的田某就是一位“慘”象環(huán)生的倒霉人, 開班第一天就摔了個“嘴啃泥”, 單位還耍賴皮不認賬, 笑稱“他不是我們的人”! 可是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法律最終為他討回公道! 事情是這樣的 田某曾到某科技公司面試,并于第二天打卡上班,在上班時爬梯子過程中摔落受傷,但是科技公司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就給田某認定工傷帶來了障礙。 工傷賠償 田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未被受理,于是田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存在。最后一審法院判決存在勞動關系。 樂樂普法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因此,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以是否用工為標準,而不是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以辦理完入職手續(xù)為標準。 本案中,雖然田某雖無證據證實其已經按照標準辦理完入職手續(xù),但是其到科技公司應聘,第二日便在公司考勤,在工作時間內摔傷,應當認定為在開始工作之時便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科技公司和田某之間存在了勞動關系。 二審期間: 科技公司提交了田某的入職登記表,表格中顯示人事處有“不同意錄用”字樣,但是田某質證稱,入職登記表是入職后才會填寫,“不予錄用”明顯是后期補寫。 經核實證人證言可以證實,員工確實是在入職后填寫登記表,且田某的指紋也已經錄入了公司的系統(tǒng), 因此中院仍然維持原判,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 考勤記錄; ?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一些勞動者在給某些單位工作的時候,并沒有勞動合同作為保障,在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卻發(fā)生了勞動糾紛的話,首先是要確定彼此的勞動關系。 能夠認定勞動關系的有: 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個稅完稅證明、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果職工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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