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開發(fā)區(qū))房產局,縣(市)建委(建設局): 《沈陽市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guī)定》業(yè)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批準,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沈陽市房產局 2012年12月28日 第一條 為保證供熱質量,維護住宅用熱戶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沈陽市民用建筑供熱用熱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宅用熱戶(不含以中央空調方式采暖的用熱戶,以下簡稱用熱戶)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事項。非住宅用熱戶根據(jù)供熱合同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市正常供熱運行期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特殊氣候的采暖期由市政府另行規(guī)定。 居民住宅室內溫度標準是指在采暖期運行時間內,每日居室(臥室、客廳)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供、用熱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市房產局是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供熱辦負責全市室溫檢測及退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區(qū)供熱辦負責對本轄區(qū)內供熱單位的室溫檢測及退費工作的協(xié)調、督促、檢查,對有爭議的用熱戶室溫檢測進行復測。 供熱單位負責用熱戶室溫檢測及退費工作。 第五條 室溫檢測的方法: (一)用熱戶認為室溫不達標,可向供熱單位申請測溫,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用熱戶訴求后2小時內入戶實施測溫,不能按時測溫的,應當向用熱戶說明情況并與其約定時間。 (二)每日測溫時間為當日5時起至22時止。用熱戶兩次以上提出測溫訴求,供熱單位未能按時入戶測溫的,可向區(qū)供熱辦投訴,由區(qū)供熱辦入戶測溫。 (三)供熱單位入戶測溫方法應當符合相關計量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四)檢測人員入戶測溫時,應當出示證件和有效期內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 (五)檢測人員應當在現(xiàn)場填寫測溫登記表,包括:測溫儀器名稱、編號、檢測數(shù)據(jù)、測溫時間等相關內容。測溫登記表一式二份,供熱單位與用熱戶各一份。 用熱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測溫合格;供熱單位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或者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測溫不合格。 第六條 用熱戶對供熱單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或者供熱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測溫的,由區(qū)供熱辦按照第五條規(guī)定進行入戶測溫,其檢測結果可作為退費依據(jù)。 第七條 用熱戶對區(qū)供熱辦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由市供熱辦委托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為第三方測溫。第三方檢測費用依據(jù)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 依據(jù)第三方檢測報告的數(shù)據(jù),室溫檢測溫度達標的,檢測費用由用熱戶承擔;室溫檢測溫度不達標的,檢測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八條 對同一用熱戶的一次測溫結果,視其測溫當日及前兩日的室溫。 如果同一用熱戶提出多次測溫申請,供熱單位每次測溫應當有合理的間隔時間,并在不同的時間段進行測溫。30日內三次測溫不達標的,作為一個月室溫不達標的確認依據(jù)。 第九條 退費計算公式與標準: (一)日采暖費金額=現(xiàn)行采暖費價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積(米)÷151(天)。 (二)室溫不達標的退費標準: 1.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8攝氏度以下~16攝氏度(含16攝氏度)之間的,退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50%; 2.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6攝氏度以下~13攝氏度(含13攝氏度)之間的,退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80%; 3.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3攝氏度以下,退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100%。 (三)退費金額=(日采暖費計算金額×室溫不達標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shù)(測溫一天不合格退費三天,30日內三次測溫不達標的按一個月計算)。 (四)故障停供退費=日采暖費計算金額×故障停供天數(shù)。 第十條 對經確認室溫不達標用熱戶的退費,供熱單位應當在7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退費: (一)用熱戶擅自拆、改室內采暖設施的; (二)用熱戶室內裝修致使散熱器無法正常散熱的; (三)用熱戶加裝管道泵、私放熱水等行為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發(fā)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guī)范確定的室外日平均計算溫度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第十二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09年8月15日發(fā)布的《沈陽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guī)定》(沈房發(fā)〔200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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